今天下午3時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,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,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。新浪網獨家對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,為網友解讀“兩高”報告,以下為採訪實錄。
  法律人以法律為自己的信仰
  從前幾年李克強副總理開始講起,去年三中全會的改革意見,包括這次兩高報告,裡面都多次講到了“信仰法治”或者“法律信仰”的問題,這實際上講的是——法律人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信仰,而法律的精神在於公平正義,法律信仰所指向的最高價值準則是公平正義。這次在兩高報告,尤其高院報告里提出,值得肯定。
  除此之外,此次兩高報告還有以下一些亮點。
  第一,兩高的報告尤其是高院最高法的報告,強調以公正司法、公平正義作為司法至高無上的目標。
  這條抓到了法律特別是司法審判的實際性問題。報告強調要獨立審判、獨立檢察, “讓審判者獨立審判,讓裁判者負責”,這些都體現了現代司法的理念,要正面肯定。
  第二, “司法為民,公正司法”。
  在中國的今天,司法除了受到人大和輿論監督外,還是國民和公民評價的重要指標,強調“司法為民”十分重要,如果沒有這一條,誰來評價它,因為法律打交道的畢竟還是這些訴訟當事人。
 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:“司法為民”提法本身當然體現了他們希望用司法解決民間糾紛、社會難題,用意是善意的。可司法本身強調超脫、中立,和行政權不一樣,行政權一定要“執政為民”,因為它直接來自於人民的委托,但司法機構是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,它的權力並不是人民直接委托,而是間接的,因此“司法為民”甚至“走群眾路線”的講法,太過於政治化、行政化。
  所以,像“法律不得違背民俗與民心”、“法律必須要符合中國人的世道人心”,如果用這些比較專業的表述加以傳達的話,會更好體現報告的專業精神。
  所以這一條既是它的亮點,也是它的不足。
  第三,兩高報告尤其是高院報告里講到一條“獨立審判,公正司法”,這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,也是體現國家治理能力的有機組成部分。
  現在國家統一司法是整個國家治理的一部分,在這個情況下,高度認識司法腐敗等問題的嚴重性,把它納入國家治理能力,這是過去沒有講過的,直接牽涉到國家建設和政治建設的問題。
  第四,強調要進一步近來司法改革、檢察改革。
  高院報告里講到要在2014年進行省級司法機關人財物統一試點工作,探索與行政區劃相分離的司法管理工作,這是對去年三中全會所提出的“司法改革”目標的重述,但具體怎麼做,目前還只是大框架、原則性講講,高院、高檢還沒有拿出具體實施方案。
  但現在有兩條措施比較具體:一個是東部14省份判決書一定要上網,這算是司法公開一個措施;另一個是要取消對法官不合理的考評制度,這一點非常重要,過去的一些地方政府把司法機關是否參加徵地拆遷、是否參加維穩當做考核指標;從法院內部來講也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考核指標,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法官每年發表論文等,如果這一點能夠真正做到,將使司法、法官朝著專業化、中立性方向發展,別把他們搞成“萬金油”,也別讓他們分心。
  文學用語不適合法律人
  報告裡面的一些表述,將來要適當註意,比如動不動就講“刮骨療毒”“壯士斷腕”,這不合適。
  黨政官員可以說要有“刮骨療毒”“壯士斷腕”的勇氣堅決抵制司法腐敗。但高院院長是中國首席大法官,要講法言法語,要講專業術語,這種“刮骨療毒”“壯士斷腕”形容詞,更多是一種文學用詞,黨政機關可以用,大法官用這樣的詞就體現著你的分寸,因為什麼叫“刮骨療毒”“壯士斷腕”?應該從法律角度來說要做說明,這些文學用語並不太適合法律人講。
  還有一條值得商榷,強調“要加強西部、邊遠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法院建設的支持力度,加強援藏、援疆、援青等工作”。當然這不能說錯,但牽涉到資源分配問題,如果你要建設現代司法,那現代司法、現代國家基本是從經濟發達國家、市地區逐步推展,老少邊窮地區相對滯後是正常現象。最高法院有這樣的表態實際上是一種政治表態,和專業化、中立性的司法要求不一定完全等同。
  信訪制度牽涉中國矛盾調處體制通盤安排
  今年的兩高報告中提到,“推進涉訴信訪工作改革,涉訴信訪終極機制,網上信訪,巡迴接訪等工作”。這點從專業化和中立性來看,並不是一個好辦法,不是一個專業性、中立性的司法方式。
  信訪的實行,更多是屬於行政事務,由信訪機構來做,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一個審級程序制度,比如二審終審制、兩審終審制,這個問題不能嚴格遵守《行政訴訟法》和《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定,用信訪制度破壞了審級制度的話,那是與建設現代司法相矛盾、相違背。所以就這點而言,將來整個司法改革要重新考慮。
  所謂信訪問題要看將來怎麼分工,因為中國有信訪等各種機構,如果搞不好,有時候案件審判都終結了,結果國家信訪局轉了一封信,然後這個案件又重新開始審理,這就自相矛盾了,這就不是法院的問題,而是牽涉到中國矛盾調處體制的通盤安排。
  現在中國社會處在矛盾多發期,很多問題的解決機制不健全,有些問題要分流,怎麼分流?比如各種行業協會解決問題的一個渠道,各級仲裁機構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渠道,過去常講的單位如工會也是一個解決渠道。
  但現在的問題是強調法治使大家有一個誤解:認為什麼問題都可以到法院解決,如此造成片面的過度司法化。比如有一些小額財產糾紛或者當事人彼此之間因合同信用未履行、未兌現產生一些問題,這些問題本應是行業協會可以出面解決的。這些協會現在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,這牽扯到社會的發育,怎麼分擔矛盾解決的渠道問題。
  現在中國法官判案尤其基層法院判案數量達到了令人驚訝的地步,所以要建設現代國家的社會矛盾、糾紛的分流機制,使得不至於過度司法化,一點小事都到法院打官司,浪費司法資源,不是一件好事。
  死刑發展方嚮應存而不廢
  此次高院報告中提到“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”。死刑效用究竟如何,目前為止應該說不同的刑法學家有不同的看法。
  從我的觀察來看,具體的刑法專業人士並不完全否認死刑的刑法效能,但從事其它專業的,比如從事法律哲學和一般的政治哲學研究或者人權研究的人,更多的是表示質疑。
  從全世界來看,逐步廢除死刑是趨勢,但也沒有完全在地球上見不到死刑,就算是美國,有的州也保留了死刑。
  我的個人看法是:死刑在刑法典上要保留,但死刑的適用面應當有所減少、縮小,最好能夠形成一種狀態是——死刑在法典上有,但能夠做到存而不用的理想狀態,讓死刑在法典上存在,有威懾,但儘量少用乃至不用。
  利用死刑是一種國家壟斷暴力的一種特權,在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後,公眾會逐步地不接受死刑。從刑事政治的角度來說,儘量少使用到最後不使用,存而不用,這是一個良善社會逐步發展需要強調的
 
(編輯:SN101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w48lwjok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